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黃銀呈
陳婧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程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