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
原 告 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睬儀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給意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緯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72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