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隆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漢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