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倚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趙倚棻」與本院依職權調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內之當事人姓名不符,原告應確認起訴狀所記載當事人姓名是否正確,若有記載錯誤情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原告可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將補正狀及起訴狀繕本以郵政雙掛號寄送被告,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