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82號
原 告 長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最新報備證明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