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12,000元+20,0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