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08號
原 告 李瓬縓
訴訟代理人 李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泰澤丞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