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91號
原 告 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浩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6,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車牌號碼RDW-3205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系爭車輛回復原狀(即起訴狀原證5)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估價單。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