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舒文娟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902元(包含原告請求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