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50號
原 告 翊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松潔即真求潔企業社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