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4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士其、周蓓君、高規肯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