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83號
原 告 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