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17號
原 告 漫蔓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夢禕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沛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惟被告林育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