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0樓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