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卷附戶役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所示,被告已於民國102年5月2日喪失國籍,且依卷附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被告於102年3月18日出境後,迄今並無任何入境紀錄等情,請原告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