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25號
原 告 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源興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珠
一、原告與被告廖翊蓁即廖雅慧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具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439之3號(即臺中市○區○○段0000○號、1971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