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區○○里○○路00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