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0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代 理 人 陳柏翰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士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35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請說明遲延利息自107年12月4日起訴之依據(該日似為債權讓與日,並非如與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同之效果)、所請求之金額中,電信費用及違約賠償金各為多少?違約賠償金(即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部分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