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94號
原 告 周書毅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壹紙(下系爭本票),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查系爭本票之面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其利息未載,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本票之面額即800萬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