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72號
原 告 張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郭政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