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吳家豪
被 告 暿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滋苹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訴之訴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暿諾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如原證1的合約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如原證2的債權不存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上開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且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聲明第一項之合約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96元(參原證1),另聲明第二項以債權分期總金額核定為99,119元(參原證2),以上併計188,015元,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