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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13號
原 告 簡正益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