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64號
原 告 張苡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王文玄即花職人企業社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84元(含起訴前已生3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