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81號
原 告 陳彮樂(即陳品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