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5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山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