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林溢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漢口路郵局(臺中37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