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07號
原 告 翊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旺國際企業社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