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59號
原 告 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清河、大台中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