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79號
原 告 翁承暘即森澤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寶輇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