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李資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經修車廠出具之修車日數證明文件及每日營業收入證明等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