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博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繹頡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