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章建軍
陸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耳其商土耳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土耳其商土耳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