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59號
原 告 玉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笠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農會台農鮮乳廠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