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訴訟代理人 蔡和益
黃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有倫即大弘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