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芳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