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新意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學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亭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