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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蔣玉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萬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