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進生
相 對 人 陳明彬
陳明德
陳明修
陳奇彥
陳德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54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定期間先命補繳。
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須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為要件,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但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似基於債權關係,而非物權關係,亦請一併陳述意見及檢附相關實務見解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