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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原小字第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黃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9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3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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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300×0.369=11,55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300-11,550=19,750
第2年折舊值    19,750×0.369=7,28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750-7,288=12,462
第3年折舊值    12,462×0.369=4,59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462-4,598=7,864
第4年折舊值    7,864×0.369=2,9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864-2,902=4,962
第5年折舊值    4,962×0.369×(2/12)=3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962-305=4,657
計算式:零件4657元+工資3萬1300元=3萬5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