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司調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即傳遞幸福手作坊
相 對 人 優生田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時定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準用之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由,乃依其與相對人間基於行銷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行銷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是相對人聲請將本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