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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廖彩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438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6,509元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