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被 告 喬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雨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名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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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