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藍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51元,及其中新臺幣7080元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