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黃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83元,及其中新臺幣60,906元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