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興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韋佑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0608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75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