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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于莉蘭  
            葉子欣  
被      告  張榮文即江文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江文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6,576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4,207元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繼承繼承人江文華之遺產範圍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