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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林振緯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1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下午2時1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0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