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99號
原 告 廖彩妙
沈欣宜
李敏彰
鉅鈦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琳
被 告 袁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鉅鈦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408元、原告廖彩妙新臺幣2,442元、原告沈欣宜新臺幣814元、原告李敏彰新臺幣408 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9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鉅鈦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204元、原告廖彩妙新臺幣1,221元、原告沈欣宜新臺幣408元、原告李敏彰新臺幣2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