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陳苡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就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責任待進一步釐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