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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曾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